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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3-28 【实施日期】 2003-03-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批准)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将第四条中的“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改为“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该《条例》中的“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改为“市节约用水行政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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