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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2-09-30 【实施日期】 2002-11-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2年9月30日)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经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环城林带建设;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建设、保护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


  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优先开发权,并可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民或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由市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按照环城林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城林带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 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按征、占用林地程序报批。


  征、占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应当按照同类标准的10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第九条 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采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条 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


  进行旅游开发利用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经验收合格,按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


  第十三条 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权属落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环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用权,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用火,非防火期林区野外禁止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须按管理权限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批准。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扑救。


  第十六条 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向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林权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条 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进行建设活动;


  (二)擅自修枝、摘种、割脂、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三)捕鸟、狩猎、砍柴、挖树、刨根;


  (四)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倾倒垃圾废料;


  (五)葬坟、设公墓、立墓碑、扩建原有坟墓和公墓;


  (六)毁坏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标志及防火通道等管护设施;


  (七)乱挖滥采野生植物;


  (八)毁林、开荒;


  (九)盗伐、滥伐林木;


  (十)其他损害林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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