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09-03 | 【实施日期】 2002-09-03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大榭本岛及附近相关岛屿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二、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遵循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建成一个以港口为依托,以工业为基础,以出口加工、内外贸易、仓储运输为支柱,第三产业发达、功能齐全、环境优良的港口经济贸易区。”
三、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收、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公安、交通、物价、口岸、港口、海洋、社会事务等工作”。
四、第九条修改为:“开发区的工商行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国家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边防、国家安全等管理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五、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的。”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开发区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依法接受监督。”
九、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十、删去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十一、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二、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享受省、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给予的其他优惠待遇。”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待遇。”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开发区的企业、机构、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十五、删去条例中章的序号和名称。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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