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本溪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7-01 【实施日期】 2002-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由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决定

《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