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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的决定(2002)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25 【实施日期】 2002-06-2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O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11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公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提高邮政通信服务水平,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口市邮政部门,经海南省邮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市的邮政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邮政通信和设施的管理,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邮政通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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