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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关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26 【实施日期】 2001-12-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关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决定


(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将《关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1995年7月21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的“为了保证我市在1998年以前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任务”,“新建零星住宅必须按标准缴纳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任何人不得减免(三资企业按政策规定减免的教育设施配套补偿费,市政府应按标准予以补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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