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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张爱国、李述永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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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张爱国、李述永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张爱国、李述永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张爱国、李述永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关于接受张爱国、李述永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张爱国、李述永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接受张爱国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接受李述永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接受张爱国、李述永同志以上辞职请求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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