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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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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至2020年,深圳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顺利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公民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获得进一步提升,法治城市建设成效显著。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深圳和法治社会建设,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保障深圳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全面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全国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广东省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结合深圳实际,从2021年至2025年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特作决议如下: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全市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模范践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宣传解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到全民普法的全过程、各环节。

  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倡导在青少年成人礼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推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青少年宪法与基本法教育实践基地。突出学习宣传民法典,全面提升民法典普法质量,扎实开展民法典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活动。分期分批重点解读和普及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生态环保、无障碍城市建设等领域的特区法规规章。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有机融入法治教育之中,引导全社会树立权利与义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观念。

  三、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探索建立指标量化的“市民法治素养测评指标体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关键少数”,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局长讲法”等制度。大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动法治教育进课堂,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来深建设者普法工作,开展常态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探索主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用人单位等为弱势群体提供普法服务。加强对在深的外资企业、港澳台企业、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对赴境外的企业、居民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城区、法治街道、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夯实法治建设基础,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推进行业依法治理,促进法治文化与行业文化融合,引导行业自律自治和行业制度合规化。通过普法深化各行各业的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推动企业合规建设,防范法律风险,提升企业法治化水平。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法治意识。聚焦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等涉众型违法犯罪和新型违法犯罪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专项依法治理,开展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

  五、着力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普法融入深圳地方性立法过程,扩大深圳地方性立法的社会参与,加强对新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宣传解读。进一步将普法融入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开展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使典型案事件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在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设置普法专栏专题。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构建“需求-研判-反馈-供给”普法服务新模式,提高普法产品供给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常态化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经费、设施等工作保障,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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