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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的决议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2-12-16 【实施日期】 1983-01-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
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的决议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鉴于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二月五日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广实施。同意市人民政府的建议: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停止执行我市发布的《天津市对排放污染物实行超标收费和罚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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