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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7-29 【实施日期】 2021-07-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一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稳步推进,依法、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三、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情况;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产底数和规模、分布和配置、产权和交易等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全省转型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和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及满意度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四、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主要方式包括: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基本监督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


  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


  六、每届省人大常委会届初,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9月书面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其中一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开展专题询问。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建立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报告起草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切实提高报告质量。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重点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完善相关国有资产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统一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口径和报送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条件具备时可以将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量价核算体系。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八、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和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九、加强常委会审议前的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专题调研报告的附件,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十、加强审议报告后的跟踪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的问题,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情况同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督促整改落实。


  十一、加强日常监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公开。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省本级、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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