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第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5-13 | 【实施日期】 2021-06-12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1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2日起施行。
省长
2021年5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
调整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决定,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一批58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行政许可239项、行政确认29项、行政奖励21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处罚244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监督检查8项、行政给付2项、年检3项,其他类37项。同时,对应国家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将赋予哈尔滨新区的省级行政权力调整为219项。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哈尔滨新区、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赋权和衔接工作。对赋予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哈尔滨新区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2日起施行。2017年10月5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哈尔滨新区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省政府令第6号)和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哈尔滨新区省级审批事项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xls
下一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