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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9-26 【实施日期】 2019-09-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6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修改为: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二、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修改为:


  “农村居民持户口薄、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对《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资产证明”。


  五、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修改为: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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