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9-25 【实施日期】 2019-09-25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拉萨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在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在那曲市、阿里地区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占用林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十。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