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 - | 【实施日期】 2019-01-18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前发行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决定
(2019年1月1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财政部提前下达我省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55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91亿元。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前发行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44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255亿元,专项债券191亿元。授权省人民政府在2019年以后年度,根据财政部提前下达我省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提前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授权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授权期间,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编制预算,并向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新增债务限额,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下级人民政府新增债务限额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