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8-11-16 【实施日期】 2018-12-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已经2018年8月24日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


  省长   


  2018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为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将省级行政权力清单中1300项行政处罚事项实施属地化执法,省级不再实施。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改革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市县两级实施的事项要细化明确责任边界,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处罚权实施属地化执法事项清单.xls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