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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10-11 【实施日期】 2018-10-1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五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0月11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由县以上地矿主管部门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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