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8-09-30 | 【实施日期】 2018-09-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0975)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府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建立数据决策机制。”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传统数据的应用,各相关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统计工作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作为第二款。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并对应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