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30 【实施日期】 2018-09-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80975)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追究制度。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二、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建设,实现政府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建立数据决策机制。”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传统数据的应用,各相关单位有配合的义务。”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统计工作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作为第二款。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并对应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