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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9-21 【实施日期】 2018-09-2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动员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和江苏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如下决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江苏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管控环境风险,推动江苏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任务。


  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能否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上来,统一到省委有关部署要求上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鲜明导向,切实增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奠定坚实基础。


  二、直面压力挑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在经济总量、城镇化率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成效较为明显。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质量仍然是全面小康建设的短板,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产业结构偏重、布局不合理,国土开发强度过大,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影响环境质量改善、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问题和隐患依然大量存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既定目标,任务艰巨而紧迫。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和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更扎实的举措和作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在广泛征集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影响环境质量、存在环境风险、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列出2018-2020年本地区必须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清单,拿出标本兼治、科学管用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序进度,在2018年年底前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示。要强化攻坚战组织指挥体系,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持续用力,以可见可感的整治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省人民政府要在每年一季度,把上年度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当年突出环境问题阶段性整治目标和措施,作为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并根据审议意见对突出环境问题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市县人大常委会也要结合每年对环境报告的审议,对本地区年度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可以参照这一做法,建立环境报告制度,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要把整治突出环境问题同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实施三大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263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我省突出环境问题基本解决,突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突出环境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确保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三、坚持依法治理,切实强化法律刚性约束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强化使命担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污染防治攻坚工作。


  省和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地方立法的优先领域,增强立法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加快建立和完善标准严格、措施严密、覆盖全面、特色鲜明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制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推进自主性、创制性立法,探索先于国家层面立法,及时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创新成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供给。要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扎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方面的执法检查,既深入查找法律法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又对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加强跟踪督办,发挥执法检查作为“法律巡视”的利剑作用,推动环保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形成上下联动的整体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日常驻点监察和重点督察,健全常态化督查暗访和曝光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动执法和跨区域交叉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督促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职人员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督促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依法调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不严格,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各级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坚决惩处破坏环境犯罪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监督,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加大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服务人民,要带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污染防治攻坚战,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反映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促进各级国家机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智慧和力量。


  美丽江苏是全省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着力构建生态环境共建共治体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增强全社会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信心,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要在全社会培育普及生态文化,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扩大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参与,把建设美丽江苏化为全省人民的自觉行动。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江苏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众志成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江苏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人民生活更幸福,为实现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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