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26 【实施日期】 2018-07-26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8107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的“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家庭接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