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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5-28 【实施日期】 2018-05-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


(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现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两城夹绿”,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为做好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作,严格规划管控,作如下决定:


  一、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行严格规划管控,管控范围东至滨海新区西外环线高速公路,南至独流减河,西至宁静高速公路,北至永定新河。


  二、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的原则,融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为一体,建设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景观的“双城生态屏障、津沽绿色之洲”,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地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分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和三级管控区。各级管控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管控区具体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等,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格局,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保障城市生态安全。


  一级管控区严格控制项目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大民生保障工程、营造人可接近的环境景观和绿道等附属设施外,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五、二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示范小城镇、示范工业园区等,应当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与开发强度,建设高标准绿色建筑,完善环境保护配套及绿化工程,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六、三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现状开发建设比较成熟、未来重点以内涵式发展为主的地区,应当突出绿色提升,实施城市修补工程,拓展绿地空间。


  七、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地区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或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重叠的,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落实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规划管控要求。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方案和实施细则,细化规划管控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建设、市容园林、水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规划管控要求落实。


  九、对不履行本决定确定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十、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处罚。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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