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20 | 【实施日期】 2017-12-20 |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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