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2017)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02 【实施日期】 2018-02-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邮政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邮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县(市、区)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明确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邮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