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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2-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4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决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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