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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30 【实施日期】 2017-11-30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付忠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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