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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解读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6条...

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16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作出具体部署,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规范法律援助的程序,取消经济困难证明,对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强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等。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确保法律援助这一重要民生工程在我省有效实施,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服务性的法律服务保障,及时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此次修订坚持“小切口”“小快灵”的立法思路,主要聚焦对上位法实施性、补充性的规定,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原则,发挥海南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独特优势,将近年来我省在法律服务资源跨行政区域流动、全省统一经济困难标准、刑事审判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工作中成熟的做法和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规定,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确保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又具有海南特色,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职责,完善机制

为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规定》进一步优化了相关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的职责,有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加强对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扶持,提高我省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二)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为惠及更多群众,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一是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原规定的14项调整为16项(法律援助法规定为9项),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公民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二是实现刑事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基础上,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进一步明确为“应当通知指派”;三是新增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赔偿等特定事项以及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等特定群体给予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优待,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打的起官司,享受到公平正义;四是将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的原则,实行全省各市县执行统一标准,避免因市县之间标准差异给群众带来不便。

(三)不断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规定》结合“能力提升建设年”暨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从解决、疏通影响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难点”“堵点”入手,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和实时查询代替有关证明材料,提供一次性告知、代为填写等服务,打通法律援助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规定》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一是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只需如实说明经济状况、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即可,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说明;二是缩短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批时限。将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时间由法律援助法规定的七日缩短为五日。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的时限进一步缩短为二日。同时,对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及时”归档和发放案件补贴明确具体期限为三十日内,提高服务效率;三是细化法律援助案件管辖。在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受理规则、重大复杂案件的办理机构以及案件受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等,为申请人提供明确指引。四是明确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减收和免收相关费用,降低困难群众维权成本。

此外,《规定》对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认定办法、案件补贴标准动态调整等进行了授权性规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和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新机制,释放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活力,为我省法律援助事业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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