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街道办事处条例迎来修订 新条例为街道工作再次赋能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与居民关系紧密 资料照片 王湧 摄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与基层的重要连接点,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所在。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至今已近4年,面对日益复杂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条例变得有些不适应。在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执法检查后,条例迎来了再次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8月1日起施行。
街道工作有章可循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制定于1997年1月,2011年12月曾作过修正。根据市委2014年开展的“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调研成果,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条例修订以来,全市各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条例规定,在法治轨道上加强探索创新,取得明显工作成效。
执法检查发现,街道办事处的“三公”(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职能普遍得到强化,工作重心和资源投入向加强民生保障、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聚焦,进一步提升了社区发展水平。同时,街道办事处履职支撑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条例从机构设置、经费投入、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街道办事处的履职保障。在机构上,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各街道办事处统一设置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机构,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工作机构,内设机构数量明显减少,与下属各中心的关系进一步理顺;在经费上,街道办事处经费均由区级财政全额保障;在队伍上,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上海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建立健全“三岗十八级”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并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条例及相关文件赋予街道办事处对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对区域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对区域综合性事务的综合管理权,对区域内事关群众利益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等“五项权力”。围绕“五项权力”落地,各街道办事处加强探索,相关部门分别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城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等多支执法力量下沉,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辖区公共事务的力度不断增强。
通过条例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形成。目前,全市已有5000多家社区社会组织活跃在社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小区自治等方面。
短板显现亟待修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短板与不足。
其中,条块关系不够顺畅仍是共性矛盾,直接间接“被准入”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从执法检查来看,“失灵”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市级职能部门通过发文、会议布置等形式,直接将相关行政事务下沉街道,或向街道派发临时性工作任务。有的市级职能部门将一些事项下派给区级对口部门,而区级部门又转派至街道。
同时,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不够。一方面,一些行政事务下派后,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少而监督多,街道办事处完成相关事项的保障措施不够。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对属地管理责任的不断强化,要求街道办事处“兜底”的任务越来越多。有些街道干部反映,现在“力量下沉”变成了“任务下扔”;也有些街道干部反映,街道办事处承担的“配合执法”职责容易变成“主管主导”职责。
除此之外,街道办事处履职保障仍需细化强化。人员编制“一刀切”、社区工作者名额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较突出。街道办事处自身履职能力有待提升,一些社会组织过于依赖政府资源而缺乏内生活力和创新动力,一些社会组织满足于完成工作项目,项目完成就“撤点撤人”,难于在社区扎根;一些社区代表会议或社区委员会与群众的联系不紧密。
条例修改为基层赋能
基于执法检查的情况,此次《条例》修改主要是为基层赋能。
《条例》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能,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同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这一条款解决了基层干部“权力有限、责任无限”的窘境,让他们干事更有底气。
此次《条例》修改后,明确了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各方面的建设,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供支持和保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参与和支持基层治理工作,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赋能增效创造条件,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
条例同时明确了街道乡镇具体职能。根据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有关举措要求,明确了街道的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等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事务准入制度,明确政府职能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以考核验收、分解下达指标等方式,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条例还强调了街道办事处应当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支持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络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发挥联系群众的平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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