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法治热点

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护航人民美好生活

□ 本报记者 张昊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就案例选取的相关背景、检察...

□ 本报记者 张昊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的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就案例选取的相关背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工作情况采访了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落实以人民为中心

记者:今年正值民法典颁布两周年,此时发布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指导性案例,有哪些考虑?

冯小光: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最高检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三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进一步深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民事权利保护落到实处。民法典系统构建了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全方位保护体系,特别是在民事权利保护方面有许多制度创新,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

将民法典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落到实处,是对检察机关履职尽责的重大考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是民事检察的基础性工作与核心内容,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对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法律适用能力及纠偏引领价值。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之际,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能够最大限度凝聚共识,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有关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落地落实,将人民至上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是进一步彰显民事检察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属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的核心是对民事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监督,但从业务属性上来讲,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又是以案件事实判断及民事法律适用为基础展开工作的,必然涉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最高检希望通过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引导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的同时,切实发挥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职能作用,将民法典精神落实到位。

三是进一步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希望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工作促进民法典正确统一实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同时主动就发现的类案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抓实质量精准监督

记者:民事检察一直在强调精准监督,本批指导性案例如何体现精准监督?民事检察将如何做好精准监督?

冯小光: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精准监督的“精”,是要求检察机关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具体来说,精准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努力做到精准发现、精准审查、精准处理。

记者:请进一步谈谈如何做到精准发现、精准审查、精准处理。

冯小光:精准发现是民事检察监督精准发力的前提和基础,需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商事诉讼活动基本规律,了解相关经济社会领域发展动态,进而精准发现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民商事案件是经济社会的真实写照,是经济基础构成要素的变化在上层建筑领域的真实反映。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既需要对诸如检例第155号案件中不正常的借贷行为、检例第156号案件中“一房二卖”等具备法律和政策的敏感性,也要及时发现民事审判权运行中需要改进和修正的问题。同时,还要加强能动履职,增强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意识,比如检例第155号案的案件线索便是检察机关在另案中主动发现,进而依职权主动监督所涉民事生效裁判,积极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

精准审查与精准处理是实现精准监督的重要过程与方式,要求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坚持“精准监督思维”与工匠精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并根据审查内容选取适当的监督方式。比如检例第155号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经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信息咨询服务部是某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某信息咨询服务部名义上向某置业公司收取的咨询费、服务费,实际是代某小额贷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违规获取高息。在精准审查本案某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等情形的前提下,检察机关认为通过个案纠偏可以起到以点带面、放大法律效果的作用,对于之后办理类似案件如何识别、监督地方金融组织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净化金融环境能够发挥指引作用,遂以提出抗诉方式予以精准监督。其他几个案例也是这样,检察机关通过合理选择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监督纠正与民法典精神和规定不相符的司法裁判过程中,促进规范自由裁量权、规范司法鉴定、准确适用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精准监督,检察机关以抓实“质量建设年”为契机,以加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各项监督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能动履职,着力强化涉及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综合考虑情、理、法,以监督促公正,努力实现民法典学习贯彻与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同频共振”,通过精准监督发挥好检察机关在落实经济社会政策、推进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办理“小案”“如我在诉”

记者:最高检本批指导性案例既有老百姓普遍关心的房屋买卖,也有时常发生的租房纠纷,请问将这些“小案”选为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

冯小光:本批指导性案例中有些案件涉案标的不大,比如检例第157号陈某与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虽然租金不高,但当事人从刚开始装修承租的房子,就受到案外人阻拦,承租人几乎穷尽所有合同解除方式,比如协商、诉讼、发解除通知书等,可是租赁合同始终解除不了,租的房子也用不了,对于他来说,这就是十分难办的烦心事、难心事、揪心事,更是非常需要民事检察发挥作用帮助解决的大事。

民事案件涉及面广、案件量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标的大小、纠纷难易,即使所谓“小案”,对于当事人来说,都关乎着个人与家庭的切身利益,都是“天大的事情”。本批指导性案例着重选择一批百姓身边的小案,就是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体现民事检察为人民的政治属性。

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希望各级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能够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这些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中感受到法治阳光。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