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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张维
知识产权鉴定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能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未来3年的主要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鉴定事业开启了新征程,它或将终结对同一技术给出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这类荒谬事件的发生,大大提升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疑难复杂案件增多 专业要求随之提升
对于知识产权鉴定的重要性,代理过不少专利诉讼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涛律师深有体会。
“知识产权鉴定是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重要证据来源。一份方法科学、程序合法、结论合理的鉴定报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很有可能成为决定性的证据。”张涛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黄玉烨也认为,知识产权鉴定可以帮助裁判者查明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事实等,公平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从而达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知识产权鉴定的重要性,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更为凸显。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的话来说,“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信息通讯、生物医学等尖端、前沿技术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知识产权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这一点也得到了张涛的印证。张涛说,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诉讼数量的增加和复杂度的提高,知识产权鉴定在质量和公信力上的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对鉴定机构在专业化和规范化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实践中,鉴定机构的专业化与规范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差距。就专业化而言,从事过多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原庭长、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告诉记者,在知识产权各类纠纷中,有时最难的是技术事实的查明,特别是涉及一些难以通过人的直接观察即能进行的技术比对,需要借助专业工具、设备、人员等才能进行分析比对。
“在相关技术分析比对时,不仅涉及纯粹的技术问题,时常也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比如,在判断技术是否属于实质相同时即需要法律解释。”姚兵兵说,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技术思维和法律思维,但有的鉴定人员却缺乏一定的法律思维。“时常对技术判断是一种‘事后诸葛亮’式的认识,由此给出的鉴定意见经不起当事人的质证,更不能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信。”
保证客观公正中立 鉴定机构须更规范
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客观、公正、中立的问题,在姚兵兵看来,是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从以往的诉讼中涉及的鉴定意见来看,案件中普遍都存在当事人对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表示怀疑。经常会在同一个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申请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技术进行鉴定时,最后给出的鉴定意见都是有利于申请方。造成针对同一技术有不同的鉴定意见,甚至是相反的鉴定意见。”姚兵兵说。
这种荒谬的事件,所影响到的无疑是鉴定的公信力。张涛说,有的鉴定在实体质量和鉴定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鉴定效力有时会受到一些质疑。有的鉴定机构出于商业化运营的考虑,放弃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仅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出具鉴定报告,或者由于鉴定人员能力不足照抄委托人的意见,没有自身独立判断。而这些情况,难免使得审判机关对适用某些鉴定结论时会存有疑虑。
一些时候由于鉴定的公信力受到质疑,诉讼中常需要重复鉴定,浪费了社会资源。张涛提及,“在一些技术复杂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做了单方鉴定,但互相不认可,然后法院不得不重新组织双方委托鉴定。这些重复鉴定对当事人造成了负担,拖延了诉讼进程,降低了诉讼结果的可预期性,也降低了当事人早期和解的可能性。”
对此,黄玉烨分析说,鉴定机构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中,不排除其有一定的利益倾向,使得鉴定活动不规范。
张涛同时提及,由于高水平鉴定机构的稀缺,当事人的委托对象常常集中在少数几家知名鉴定机构,也使得出现利益冲突的概率大大增加。
此外,知识产权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在黄玉烨看来也是影响知识产权鉴定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知识产权鉴定人不能称为“司法鉴定人”,只能是所谓的“专业人士”,许多法院将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其身份严重不相符合。
改变公众怀疑态度 将提升鉴定公信力
《指导意见》的发布,或将过去知识产权鉴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化解。
姚兵兵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有望改变过去一些社会公众对鉴定机构和鉴定意见所持的怀疑态度,可以通过规范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来提升鉴定机构的公信力。特别是规范行业公平竞争,将使客观公正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被市场认可,让申请人更愿意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明确引入第三方机构对鉴定机构的评估,这在姚兵兵看来,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将由此得到进一步加强,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经得起当事人质证和可靠的技术验证,并杜绝互相矛盾或冲突的鉴定意见。
张涛也认为,《指导意见》的发布,有望给知识产权鉴定行业带来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包括:帮助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提升鉴定能力,以统一的高标准进行鉴定工作,提高鉴定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质量和公信力;培育一定数量的高水平鉴定机构,完善行业管理和行业评价;有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目录,其中列明各机构的特长和相关评价,让当事人和法院能够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通过以上变化,提高鉴定在知识产权诉讼和执法中的作用,帮助审判机关和执法机关更准确更高效地作出判决,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预测准确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对于如何推进《指导意见》的落实,姚兵兵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引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专业化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专业性是鉴定的基础,鉴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流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培养法律思维能力,争取做到二者的协调。在鉴定机构市场准入方面则要把好质量关,充分发挥不同鉴定机构的技术优势,通过市场合理有效竞争,及时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人员,使真正可信可靠的鉴定机构做优做强。”
黄玉烨则建议:对知识产权鉴定人进行严格的资质认定,定期组织培训,同时赋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可考虑视同律师的法律地位,给予鉴定人必要的尊重;构建有机协调的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制度,避免重复性技术调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监管,严格知识产权鉴定从业标准,实行退出机制,对于从事违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给予严惩。
张涛认为,目前已经发布了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专利鉴定规范和商标鉴定规范等标准,但这些标准还相对简略,希望相关管理机构能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鉴定工作指南,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指导。而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评价中,则建议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各行业协会的意见和评价,包括律师协会和专利代理师协会的意见。同时,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规范,明确鉴定机构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方式,避免鉴定过程中出现违背鉴定职业规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