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法治热点

·法治观察 | 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要不得

□ 法治观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也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张厚美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环评文...

□ 法治观察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也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 张厚美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3起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这是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环评文件质量为核心,持续加强审查审批环节把关,不断加大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类环评文件弄虚作假行为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执法的坚决态度。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由专业机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可以说,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也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评文件一旦出现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故意篡改等其他情形,其危害可想而知。

从公布的典型案例看: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环评文件“张冠李戴”,引用的监测数据与原始监测报告中的数据不一致;四川通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瞒天过海”,伪造房屋租赁合同,隐瞒防护距离内有13户村民房屋的事实;海南智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评文件“抄作业”,连与本项目无关的技术参数都抄了进去。最终,这些案件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分别受到了双罚、失信记分、撤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这些典型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受委托编制单位的约束,明确各方责任,不能“一委了之”,当“甩手掌柜”,否则会“赔了夫人又折兵”。环评编制单位如果不守信用,则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而且还会受到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等处罚。

如何防范环评文件弄虚作假?关键要在常态监管和动真碰硬上持续发力,始终保持严惩重罚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因为这不仅仅是职业操守,更是法律底线。

首先,应从提高违法成本入手,让其不敢造假。为严防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刑法定罪量刑。监管部门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依法严惩涉事环评机构,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作用,让环评机构与从业人员不敢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择优选取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倒逼环评单位和从业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其次,应从强化常态化监督监管入手,让其不能造假。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落实以质量为核心的环评文件编制监管要求,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切实加强“双随机”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严格落实对全国8000多家环评单位和14000多名从业环评工程师“一家一家过、一个一个查”的工作要求,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加强信息公开,让环评报告可查询、可校验、可监督,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最后,应从健全长效机制入手,让其不想造假。在做好个案追责的同时,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信用管理机制、司法衔接机制和环评人员从业异常情况预警机制,实行全流程监管、全周期追责。对发现的环评文件弄虚作假等问题,回溯环评文件编制、评估、审批、召集审查全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双罚制”。倡导环评单位自觉抵制恶意竞争、市场垄断、超出技术能力承揽环评业务等行为,净化环评市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减少排污企业“谁保我过关,我就让谁做”的可能性,坚决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