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示情侣间借贷存法律风险
情侣之间,是否需要“明算账”?
生活中,情侣间的交往并非全是浪漫多彩,也可能反目成仇,因借贷而对簿公堂。热恋中的男女往往会因甜蜜时的花好月圆,而未考虑借贷的法律风险,从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法官田洪峰以案释法,给情侣们提个醒,爱情纯真甜美,要以诚信为先。
往来有据 借贷明确
马某与李某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多次互发红包和转账。一日,李某为马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李某向马某借款110000元。此外,马某陈述向李某出借的款项中还有现金25000元,款项总额为135000元。李某未归还借款,且不认可存在现金出借,故马某诉请法院判令李某向其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恋人关系,正常小额的经济往来系属正常,不应认定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双方在恋爱期间,李某向马某借款并出具书面借条,借条中载明付款期限,现李某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系双方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进行的民事法律关系确认,故借条中载明的金额不应按恋爱期间的赠与进行认定,且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及还款时间,应予以确认。对于马某主张的超出该数额的部分,仍应按恋爱期间的赠与认定,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针对借款,情侣间也应出具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且在转账或现金出借时,需有明确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并保留相关证据。
留存证据 保全减损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曾系恋人关系。李某某以租车为由,向陈某借款,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的方式向李某某转账13850元。在李某某拒不还款后,陈某呈讼。陈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本人陈述可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故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3850元。由于李某某涉及多起纠纷,或对陈某实现债权产生不利影响,陈某在判决送达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官提示
热恋中的情侣遇对方借款,需了解对方的借款用途,对不合理的借款请求要予以拒绝。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保全对方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恋相识 更需谨慎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在网络聊天中相识后,崔某某向钱某某提出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崔某某以各种名义向钱某某借钱,两个月借款27笔,共计78800元,崔某某仅归还12240元,剩余66560元未还。且自网恋起至起诉之日,双方从未线下会面。钱某某主张崔某某偿还借款66560元,并支付利息。法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组织开庭,经依法传票传唤,崔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法院审理调查,崔某某向钱某某借款,有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为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可确认崔某某向钱某某借款66560元未偿还的法律事实,对于钱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法确定利息。
法官提示
通过网恋结识的情侣,需在深入了解后,再谨慎交往,尤其对对方借款方面的请求要格外注意,且借款时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并按照法定利息范围,明确约定还款利息。
明示赠与 避免争议
情侣在维系感情的同时,对涉及借贷相关内容要重视保留借据及转账凭证,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避免可能存在的温柔陷阱。
另外,为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情侣双方在经济往来中,对表达爱意赠与对方的款项,双方可通过赠与人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被赠与人接受赠与款项的方式,成立赠与的法律关系。若涉诉,出借方也可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及时保全对方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记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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