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间,被告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向被害人刘某某夫妇宣传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房养老”项目,并介绍刘某某夫妇以名下房屋抵押,向王某某、孙某某借款。刘某某夫妇受其诱骗,将名下两套房产分别抵押给王某某、孙某某,在获得放款人民币500万元后当即向放贷人王某某、孙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务费”14万元。柴某某则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中的485.99万元转走并据为己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判处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并对查封、扣押在案财产依法处理。
被告人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经审查:根据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害人房屋抵押贷款480余万元均已转入柴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并通过网络支付形式被转移。柴某某实际控制、支配着上述款项。柴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系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涉案财物,柴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有不少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把借来的钱拿去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或直接据为己有,实质是骗取百姓“养老钱”,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老年人需谨记投资有风险,切勿相信所谓“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的宣传,应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正规机构购买理财产品。建议老年人群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与家人商量,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了解和判断,防范不法分子诈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字:刑二庭裴冀鹏
编辑:组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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