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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新规发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0月8日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10月8日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重点对原意见中与新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作出修订,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针对当前市场监管执法的新趋势新情况,秉持执法为民的理念,《指导意见》着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彰显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出现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 

同时针对个案中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增加经过一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的规定,最大程度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明确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前,应当严格进行评估,避免裁量权滥用。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同时,明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指导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也做了明确规定:明确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等等。通过上述规定,推动实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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