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朱宁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现行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95.3万件。其中,立案并审结244.4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35万件,纠错率14.3%,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包括吸纳行政争议的入口偏窄,部分行政争议无法进入行政复议渠道有效解决;案件管辖体制过于分散,群众难以找准行政复议机关,不利于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案件审理机制不够健全,审理标准不统一,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部署,要求抓紧修订行政复议法,将改革方案转化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方案》,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坚持复议为民,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修订草案共7章86条。
取消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
修订草案明确了行政复议原则。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规定,强化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定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修订草案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同时保留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情形,并相应调整国务院部门的管辖权限。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和工作保障。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为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修订草案新增多处内容。
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修订草案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13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修订草案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对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审结。
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受理及审理程序。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修订草案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证据规则,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修订草案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证据,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同时,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增设申请材料补正制度,完善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处理方式。
在一般程序中,修订草案将办案原则由书面审查修改为通过灵活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听证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加强监督增设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多项制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修订草案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细化变更、确认违法等决定的适用情形,增加确认无效、责令履行行政协议等决定类型。同时,增设了行政复议意见书、约谈通报、行政复议决定抄告等监督制度。
根据修订草案,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拒绝、阻挠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为的追责条款,健全了行政复议与纪检监察的衔接机制。
本报北京10月2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