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场】
作者:蒋惠岭(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法院组织法第2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庭的法律地位,是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
办理成千上万案件、化解成千上万纠纷、服务成千上万当事人、参与千头万绪工作,长期以来,人民法庭默默耕耘在基层一线,为维护公平正义、守护百姓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民法庭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实现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
人民法庭是司法系统的末梢,也是依法治国的前沿阵地。全国有近万个人民法庭,它们处在整个司法系统中的最末端。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通常是相对简单的案件,不会对法律解释、法律适用产生重大影响,其案例一般也没有机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或者高等学府的案例分析课堂上。但是,正是人民法庭的“基层法治清道夫”作用,才保证了法律秩序基础牢固。人民法庭处在法院系统的最低层级,却是保障公平正义的第一道关口,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基础性力量。其犹如法治大树的根系,深植于国家治理的土壤里,与基层政权的其他组成部分共同发挥着固本强基、“保持水土”的作用。
人民法庭每年处理500多万起案件,实际上也是在为人民群众营造对公平正义的第一印象。尽管案件通常标的不大、审级最低,办案法官默默无闻,但公平正义的印象是刻在人民群众心上的,其价值不可低估。可以说,人民法庭工作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成为司法公信最直接、最实在的来源。
人民法庭鲜有规则产出和输送,却是司法“民意营养”的重要来源。我国司法制度的政治属性是人民司法,体现这一属性的基本形式是依法审判案件。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输出”必须有“输入”作补充。人民司法的动力和生命,除了已经注入法律之中的“民意”外,还需要从日常社会生活中体察民情、了解民意,补充必要的“营养”。
这与“规则之治”相辅相成。通过科学的制度保障,基层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消化吸收非但不会削弱规则之治,反而有助于加深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为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丰富的素材支持和精神浸润,进而更加准确地理解立法原意,实现人民意志。我国司法民主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司法公开、人民陪审、人大监督等,但人民法庭在最基层对“民意营养”的直接吸收,无疑是实现司法制度政治属性的最佳方式之一。
在每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人民法庭制度改革不是重头戏,但在部署中总会占有一席之地。从“一五”改革纲要以来,人民法庭制度经过多轮改革、反复打磨,如今已变得越来越成熟。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作为骨干工程的法治事业需要完备的架构、充实的内涵、坚实的基础、强大的能力。而在其中的司法改革中,需要特别重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解纷资源,坚持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结合,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打造强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新的历史条件对人民法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前,需要继续研究、探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有关课题,包括人民法庭的设立布局,乡镇人民法庭和城区人民法庭的设置,人民法庭的受案范围,人民法庭的工作团队配置,引入社会力量的标准和模式,人民法庭的法官任职标准是否可以与中高级法院法官有所不同,可否对陪审员在人民法庭的工作模式进行改造,以及如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等。
总之,人民法庭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发挥着联系群众、服务人民、伸张正义、支撑基层法治的重要作用。人民法庭的工作看似“微不足道”,但从国家治理、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更高层次的意义来看,其作用不可估量。
《光明日报》( 2022年10月29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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