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法治热点

·18部委联合发文明确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日前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日前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建设美丽中国、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新形势新任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出台《意见》,有利于推动职能部门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明责知责,是履职尽责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各部门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明晰、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进一步明确。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具体事项繁多,有必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这位负责人说。

《意见》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作出规定。在中央层面,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三定”规定和责任清单确定的相关职责,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地方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通过梳理细化,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项落细落小、落到具体责任牵头部门,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

《意见》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提出了如下工作要求:一是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三是每年专题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牵头负责的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依法依规公开。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意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领导责任,强化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敢担当、能负责。《意见》提出,省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省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部门协同,既要分工明确,也要加强联动。加强监督保障,是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的有力举措。《意见》在完善机制、发挥司法效能、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一是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三是生态环境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