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石飞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7章52条,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国门文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条例》的施行,为保障云南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改善文化民生、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纳入目标考核
早在2012年,昆明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蓝图就已开始勾勒。为做好春城公共文化服务,昆明市率先在提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包”创新机制构想,按照有设施、有内容、有人员、有经费、有机制、有考核的“六有”目标,发挥县乡村三级馆、站、室的功能效用,把不同资金来源、服务需求整合打包,以制度、资金、项目、队伍、考核“五包一体”运作,顶层设计确立政策支撑体系,形成昆明市既能“输血”又能“造血”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运行驱动内核。
10年来,昆明通过实施和创新发展“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包”,实现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品质化发展,人人共享文化成果的美好画面随处可见,昆明市城乡一体化进程进入加速度。
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财务司统计,2020年,云南省平均每万人拥有公共图书馆面积85.94平方米,排全国第27位;人均拥有公共图书藏书量0.5册,排全国第28位;人均购书费0.52元,排全国第30位;平均每万人拥有群众文化设施建筑面积241.05平方米,排全国第25位。可见,云南公共文化建设主要指标排名都靠后。
同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基层文化管理力量较为薄弱,基层文化队伍不专干、不专业的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乡镇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中心工作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常常被借用,长期不在岗,导致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无法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问题,为补齐短板,《条例》明确规定,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建设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应当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对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和建设区域进行了规范;规定“文化工作岗位不得被占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人员,每年借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保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正常运转。”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规定,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效能考核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
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
《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细化,并按照补齐公共文化设施短板的原则,对分级规划建设各类公共文化设施作出了规定要求。同时明确,重建、改建公共文化设施不得降低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移民搬迁安置点应当按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整合,同时要统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管理,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此次通过的《条例》还增加了有关条款,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据介绍,昆明市2021年以来以公共文化服务“走出去”,优质资源“引进来”的方式,以昆明市图书馆为主导建设的各类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中,社会各界提供各类优质图书5万余册,参与开展特色文化活动200余场次。同时,以文化服务项目服务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空间,积极开展课后阅读指导、阅读陪伴、亲子阅读、书法手工培训等活动,培养青少年儿童良好的阅读习惯;以服务游客的空间提供介绍昆明风土人情、旅游景点的书籍,组织开展关于昆明人文历史的讲座、非遗展览等活动,成为让游客充分认识昆明、了解昆明、读懂昆明的驿站;以服务老年群体的空间主要提供图书报刊借阅、健康养生讲座、艺术展览等文化服务,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感,助力昆明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红梅表示,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施行后,云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法律规定,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公共文化服务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全省公共文化投入不足,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欠账多,基层队伍不足,供需脱节,标准化均等化不高,服务效能发挥欠佳等问题。
《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提升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将有利于推进云南省公共文化总体水平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创新拓展城乡公共文化空间、强化社会参与等方面得到有效促进。
国门文化搭建对外交流平台
立足云南省情实际,《条例》专门单列了国门文化建设专章,国门文化建设涵盖了边境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边境地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改善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搭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和促进与周边国家人文交流等内容,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文化建设工作,也是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最具特色的一个内容。
2016年,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国门文化建设,做了很多开创性工作,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与此同时,国门文化建设列入了云南省文化建设“十三五”“十四五”规划、近几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和党代会报告。目前,云南省委正在起草制订的《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意见》也将“加大边境国门文化建设力度”作为文化强省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云南是旅游大省,《条例》对公共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托民族文化资源优势举办文化演出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鼓励和支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民族特色村寨等发展旅游业,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场所等开展旅游服务。
“通过立法加快推进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云南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保障云南省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并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云南省文化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省,是十分必要的。”和红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