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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联合部署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大部署要求,近日,最高...

  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大部署要求,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和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

  《意见》作为继今年1月最高法与人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后,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协商和解、多元调解等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提出,要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要强化协商和解,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做实多元调解,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

  《意见》明确,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推进劳动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意见》指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意见》强调,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据悉,最高法与人社部自今年1月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来,到今年9月底,共有16036家调解组织、23718名专业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诉前调解纠纷3700余件,调解成功率85.8%,大大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在线多元化解质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 责编:陈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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