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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丨规范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法治时评□ 马树娟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四批)。在这批案件中,有的...

□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案件(第四批)。在这批案件中,有的地方政府部门限定全县学校只能购买指定企业提供的安防设备,有的在招标中要求工程施工企业只能是注册地在本县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些行为予以了及时纠正。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的保障。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约束政府相关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同时,我国也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有效防止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待遇,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或缺乏应有的法治意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等不合理限制……这些做法不仅干扰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还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为了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教育、医疗卫生、建筑工程等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除了依法纠正这些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相关案件分批次向社会进行了通报,这不仅传递出我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坚定决心,也是对个别地方政府部门的一次深刻警醒,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普法教育。

公平竞争是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基础。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需要企业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也需要政府部门强化法治观念,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维护者。唯此,才能让营商环境更加优化,让市场主体更具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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