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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包括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等七大章节,涵盖了当前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方面,其中列举了25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

这25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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