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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单位涉罪案件分案处理的理论分析(上)

□ 前沿话题□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2020年3月,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

□ 前沿话题

□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放过企业还是放过责任人

2020年3月,我国检察机关开始进行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改革探索。为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检察机关最初将改革试点的对象限定为轻微单位涉罪案件。

但是,随着改革试点范围的逐渐扩大,一些涉嫌实施重大犯罪的大型企业逐渐被纳入改革者的视野。对于这种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单位涉罪案件,检察机关再采取“双重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就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对重大单位涉罪案件进行处理时,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衡量的基本理念,将单位犯罪的有效治理作为程序选择和实体处理的主要目标。在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确属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上,给予涉案企业针对犯罪原因采取制度补救的机会,促使其通过修复法益和预防犯罪来换取程序出罪的决定。作为一种为重大单位涉罪案件分案处理提供正当根据的理论,有效单位犯罪治理理论有别于传统的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的理论,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不再固守传统的单位犯罪理论,不再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对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加以区别对待,重视单位因未尽管理义务所承担的失职责任;二是不再固守所谓的“双罚制”,而是对单位和个人的定罪附随后果作出全面平衡,避免企业因被定罪所带来的资格剥夺等灾难性后果,防止各方利益受到损失;三是不再过分强调罪责刑相统一的理念,而是对那些采取补救挽损和修复法益措施的涉案企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使其获得程序出罪的机会;四是不再强调对涉案企业通过刑事处罚来发挥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而是通过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制度隐患,改变企业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管”,有效地发挥预防单位再次犯罪的效果。

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分离

在检察机关主导的合规不起诉改革探索中,针对重大单位涉罪案件的合规考察问题,出现了将单位与责任人员进行分案处理的改革探索。

按照单位独立人格理论,涉案企业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在有效治理犯罪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本着“向前看”的态度,涉案企业通过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发布有针对性的合规政策、标准和程序,建立并强化合规管理组织,有效防范、监控和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和违规事件,这不仅可以体现企业自身放弃追求、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志,而且可以堵塞管理漏洞,消除了再次发生犯罪的隐患,尽到了对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乃至第三方商业伙伴的合规管理义务,避免承担失职责任。不仅如此,涉案企业通过改变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实现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去犯罪化”,消除了导致犯罪发生的内生性原因,实现了有效预防犯罪的效果。这是对企业采取“程序出罪”的基本根据。

在对涉案企业采取合规出罪措施的同时,为什么要对责任人员采取单独起诉的处理方式呢?那些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发挥了组织、策划、指使、实施、辅助等方面的作用,因此要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除非他们具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否则司法机关不可能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而涉案企业采取合规整改措施,实施有效的合规计划,这与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般没有直接的关系,更不应成为对这些责任人员予以宽大处理的直接依据。毕竟,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既不能说明责任人员在主观上不再具有追求、放任犯罪结果的意志,也不能证明责任人员具有矫正行为模式、预防再次发生犯罪的实际表现,因此,企业合规整改成功不能成为对责任人员“程序出罪”的依据。

企业定罪附随后果的规避

通常情况下,单位一旦被作出有罪判决,无论是受到“正式行政处罚”,还是受到“非正式制裁”,都将被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公共管理组织限制或者剥夺各种市场准入资格,使其在采购、业务、进出口、参与招投标、上市、贷款、获得特许经营权等方面受到程度不同的限制,最严重的甚至面临停产停业、破产倒闭的命运。因此,在被定罪之后,相对于所受到的罚金处罚而言,单位所受到的上述附随后果,才对其构成致命的打击,使其承受灾难性的后果。而这些打击和后果最终都程度不同地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首先,定罪的附随后果严重损害了单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涉案单位一旦被定罪,就将面临失去经营资格的局面,由此造成投资人无法得到投资回报,员工面临下岗失业的命运,退休员工赖以生存的退休金都难以领取。不仅如此,诸多企业一旦被认定有罪,还有可能使客户的业务受到损害,使得上游的供应商、中游的代理商以及下游的分销商、承包商等失去商业机会,使众多的第三方商业伙伴的利益受到损害。除此以外,作为涉案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将面临贷款无法收回甚至形成高额呆账坏账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涉案企业的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被定罪后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危害后果就越加严重。

其次,定罪的附随后果造成当地政府的利益受到侵害。在中国特有的国情下,地方政府的政绩与当地经济发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企业所创造的就业、纳税、高科技产业、进出口业务、商业品牌等,又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一个在当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一旦被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并被剥夺在市场准入的资格,就有可能出现大量员工失业,退休人员生活难以为继,处在上、中、下游产业链上的商业伙伴受到损失,而这些都有可能酿成社会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对政府造成程度不同的冲击和影响。与此同时,企业一旦被定罪,还有可能无法获得贷款,被剥夺参与招投标资格,失去上市资格或者不得不被强行退市,一个充满活力的高科技企业停产停业,当地失去一个知名的商业品牌。这些都有可能影响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对当地的经济指标造成负面影响。由此不难理解,在合规不起诉改革过程中,各地政府为什么积极参与这一改革,并积极争取将一些重要涉案企业纳入合规考察的范围。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其实存在着政府挽救公共利益这一重要衡量因素。

最后,定罪的附随后果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在一些高新科技产业领域,我国一些企业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在国际市场中形成了具有价格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商业品牌,打破了欧美国家的技术垄断,获得了一定范围的海外市场,为国家带来了高额的外汇收入。这类企业一旦被作出生效有罪判决,就有可能因为戴上“犯罪企业”的标签,无法获得“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失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资格。这等同于我们“自断臂膀”,严厉打击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中国企业,为外国企业重新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经营创造条件,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当定罪危及国家利益的时候,检察机关就不能再固守机械的法制主义思维,不能为办理一个案件,而搞垮一个企业甚至一个民族产业。

正是考虑到对一个企业定罪会带来一系列带有资格剥夺性质的附随后果,并给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地政府的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造成如此严重的影响,检察机关才作出通过合规整改“放过涉案企业”的改革努力。在重大单位涉罪案件中实行分案处理的方式,对涉案单位采取合规整改措施,作出附条件的不起诉决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益相关者、当地政府和国家的利益损失,有助于对涉案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发现导致单位犯罪发生的内在结构性成因,防止单位犯罪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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