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政策导向,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案例对部分法律适用问题重申或者明确了意见,强调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情况如何?该负责人介绍说,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嫌疑人1.3万余人,提起公诉2.8万余人。近年来,最高检不断强化规范指引,制定一系列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持续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检察机关坚持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的同时,及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诉源治理。
公诉窃取人脸信息犯罪
李某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人员。2020年6月至9月,李某制作了一款可窃取手机照片的软件。用户下载安装该手机软件使用时,软件自动获取用户手机相册照片上传到李某搭建的服务器后台。李某将该软件在暗网某论坛售卖,卖得网站虚拟币30$。李某为炫耀技术,又将该软件伪装成“颜值检测”软件,发布在某论坛供免费下载安装,窃取安装者手机照片1751张,人脸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1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9月,李某用虚拟币在暗网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并转存于网盘。2021年2月,李某明知“社工库资料”含有户籍信息、车主信息等,仍将网盘链接分享到某QQ群(150名成员)。经去除无效数据、合并去重后,该“社工库资料”包含公民个人信息8100余万条。
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后,查明“社工库资料”内容庞大且存储于境外网盘,未查到有人下载使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审查起诉时认为,李某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数量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李某主观上无牟利目的,客观上未造成信息传播、扩散,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遂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时,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未对涉案8100余万条信息的真实性核实确认等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司法鉴定中,去除无效信息、合并去重后,鉴定出有效个人信息8100余万条,信息数量客观、真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且公安机关随机抽样验证部分个人信息,核实能够确认涉案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人脸信息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识别信息。要谨慎下载使用“颜值检测”等“趣味”软件,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严惩出售行踪轨迹信息
被告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均为无业人员。2020年,陈某甲决定从事“私家侦探”活动,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找人、查人,并注册“专业商务调查”微信号承揽业务。闵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搜索联系陈某甲,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并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等。
陈某甲先后两次将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正在侦查确认),由该人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后反馈给陈某甲。陈某甲伙同于某等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蹲点守候,确认郭某的具体位置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次联系陈某甲要求帮助寻找其妻子。陈某甲又采取上述方法获得郭某的地址信息。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驾车到柳林县,与闵某一起蹲点守候。被害人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同年6月23日,闵某将郭某杀害。
经查,闵某先后支付陈某甲39500元。陈某甲分给于某9000元、分给陈某乙6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吕梁市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虽不能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陈某甲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出售公民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对三人作出批捕决定,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
陈某甲、于某的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三人均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期间,陈某乙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庭审中,公诉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指出,被告人通过采用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等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闵某,闵某据此信息将被害人郭某找到并杀害。根据《解释》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即属于此情形。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分子通过窃取、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谋取不法利益,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要注意提高对快递地址、手机号码、定位信息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营保健按摩中心,主要向产妇提供服务。吴某甲向被告人南宁市某医院产科主管护师韦某提出,由韦某提供产妇信息,并承诺发展一名客户给韦某50至60元报酬,客户办卡消费则向韦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韦某欺骗同事登录该医院“护士站”系统查询产妇信息拍照发给自己,或自行查询科室电脑“桂妇儿”系统产妇信息拍照,将照片发给吴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利用上述信息安排员工电话联系产妇发展客户。
经查,韦某向吴某甲、吴某乙出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产妇健康生理信息500余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韦某非法获取、出售产妇公民个人信息数量500余条,且韦某将其在履职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韦某等三人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对韦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期间,韦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公诉人指出,涉案信息有产妇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还涉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隐私信息,敏感程度高,韦某将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给他人,不仅侵害孕产妇的个人权益,还危害了整个医疗体系的信用,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吴某乙未直接参与获取信息,但与吴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信息,用于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意见,认定韦某等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韦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案涉医院倒查信息安全管理状况,完善患者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与制度,从源头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行业”内鬼内外勾连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对下游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也应依法打击,实现全链条惩处。
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医疗单位履行监管职责,预防和杜绝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