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陈磊
毛腾飞从副科级晋升到正厅级用了22年,从正厅级被降至四级主任科员,仅是一年间的事情。
毛腾飞是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今年11月因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今年1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湖南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毛腾飞正是其中一起。
通报称,毛腾飞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存在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违规接受高档宴请、借公务接待之机大吃大喝问题。
例如,2016年至2021年,毛腾飞在担任株洲市委书记期间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盲目支持市属平台公司利用政府信用担保举债融资,为株洲经济发展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再如,党的十八大之后,毛腾飞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红包礼金共计132.2万元,其中党的十九大后收受44.9万元。
根据此前湖南省纪委监委的通报,鉴于毛腾飞能够主动投案,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积极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予从轻、减轻处理。决定给予毛腾飞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根据公开信息,毛腾飞于1991年4月担任湖南省邵阳市计委综合科副科长,经过22年的努力,于2013年3月当选株洲市市长,晋升至正厅级。今年5月,在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任上,他被免职。半年后,他直接被宣布上述审查调查结果。
还有省部级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被党纪政务处分降级。
今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泽峰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根据通报,鉴于李泽峰能够积极配合组织审查,如实供述组织已掌握的问题,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退缴全部违纪违法所得,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其可予从轻、减轻处理,降为二级巡视员。
今年8月,山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李佳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省部级。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资料梳理,近年来已经有多名领导干部因为违纪违法被政务撤职处分时降级。
对此现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国法的修订完善,针对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适用党规国法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在任建明看来,特别是针对违纪违法但还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党员领导干部,比如在政务撤职时给予其降级处分,甚至连降多级,意味着与其职务和职级相关联的相应待遇同时被调整,实际上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成本。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宋伟认为,这种现象充分说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正在不断提升,通过对违纪领导干部的具体问题分析基础上给予相应合理的党纪政务处分,事实上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持续提升的显著标志。
据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邓矜婷观察,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种现象反映了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精确运用“四种形态”处分违法违纪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在邓矜婷看来,“四种形态”运行机制,发挥了党规纪律挺在前面的“提醒”“预警”作用,就是要把反腐败的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腐败刚出现苗头时就管住,防止领导干部一出事就成了“阶下囚”。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被降级处理的第一名省部级干部是付晓光。2013年12月,中央纪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通报,其中,黑龙江省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由副省级被降为正局级。2014年7月,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因严重违纪从副省级被降到科员,连降七级。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被政务处分降级已不鲜见。
在宋伟看来,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治党、依法反腐的制度体系得到了不断健全完善,在处理相应问题时有更为系统的制度依据,处理方式综合体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前少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尽管没有演化到十分严重的腐败程度,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则会陷入更加不可预估的腐败深渊。
值得注意的是,被政务处分降级的党员领导干部,多是具有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比如主动投案、能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部分问题组织之前未掌握、认错悔错态度较好等。
宋伟认为,党纪政务处分的实践推动了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党内法规的修订和升级,也为党纪政务处分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促进了党纪处分实务的科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
“这种实践是推动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动力,同时也是修订优化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以此不断推动党纪处分实务实现持续升级,这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宋伟说。
邓矜婷同样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经验,不断上升到党规国法层面,使监督执纪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也提高了反腐败的治理效能。
任建明提醒说,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本应该承担比普通公民更多的责任,同时应该有着比普通公民更高的道德水平,党纪规定正是这种高标准道德约束的体现,比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生活纪律,“像作风问题,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管,但党纪管”,党员领导干部即使没有违反法律,但违反党纪仍会受到惩罚。
在任建明看来,下一步,一方面应该继续坚持纪严于法原则,对于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也要完善纪法衔接规范,使纪法衔接更加顺畅,更好推动法治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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