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以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使用管理。《办法》提出要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
根据《办法》,“引导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
“引导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办法》明确,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引导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