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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弄虚作假行为

  光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光明网北京12月15日电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并注重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依法惩治。

  最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和行业先后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感。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解释》作出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解释》一以贯之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不动摇,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依法惩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解释》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或者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均可以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行为,确保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重罪罪名,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记者注意到,《解释》还规定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明确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均可以构成危险作业罪。

  近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时有发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在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案等重大案件中,有多名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被判刑。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对于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实践中问题突出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解释》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明确达到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者1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等标准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确保此类行为得到有效惩处。

  《解释》同时明确,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共12条,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 责编:王宏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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