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欢 刘志月
□ 本报通讯员 黄犇
交通事故造成营运车辆无法正常运营,损失该由谁承担?今年11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孔先生是一名网约车司机。8月25日下午,孔先生驾驶网约车行驶至武汉市蔡甸区汪家嘴立交桥下时,被后方车辆追尾。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后方车主王女士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的汽车保险公司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然而,就孔先生车辆运营损失及交通费用赔偿问题,各方却未能达成一致。
王女士认为,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孔先生的营运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认为,他们与王女士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明确规定因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多番协商无果,孔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王女士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经审查准许。
“孔先生的营运损失的认定以及损失赔偿的责任人认定,是案件焦点问题。”承办法官赵焱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孔先生的车被送至汽车修理厂维修4天。9月1日,保险公司在王女士汽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了该车的修理费4300元。另查明,孔先生驾驶的网约车是向某公司承租的用于营运的出租车,该公司已将停运损失相关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孔先生,并向法院出具了车辆运营记录,证明孔先生今年5月至7月的营运收入。
此外,孔先生向法院提交了125元的交通费发票。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导致孔先生无法从事营运业务,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予赔偿。孔先生主张按照每日400元标准计算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行业惯例,法院予以确认。
此外,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已向王女士明确说明了商业险免责的情形,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进行了加黑提示,王女士在免责事项说明书底部确认该条款并签名,应视为王女士已知悉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孔先生营运损失1600元、交通费125元,合计1725元。
“今年以来我们已审理多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运营车辆赔偿纠纷案件。”赵焱庭后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电、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价值、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降低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均不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孔先生主张的停运损失应由侵权人王女士承担。
赵焱说,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