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根据成渝金融法院跨省域管辖的职能定位,共设置了十一条内容,对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等三大案件类型进行了全方位明确,对四川、重庆两地各级法院金融案件的审级关系作出了划分。
根据《规定》,成渝金融法院对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案件,做到了“应管尽管”。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机构公司纠纷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相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案件等;成渝金融法院还对境外相关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案件和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主要有,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涉金融行政纠纷、辖区内金融基础设施机构所涉金融行政案件。
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有,负责执行其自身审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审理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辖区内基层法院执行金融案件过程中的执行复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成渝金融法院是我国第一家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金融专门法院,相较于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跨省域管辖。一是管辖面积大。二是涉及的基层法院多。三是金融案件多。
据介绍,近三年来四川、重庆两地中级法院年均受理的金融案件数近1万件,而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受理案件4700余件,上海金融法院年均受理案件7000余件。
记者注意到,成渝金融法院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案件,与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相同,在此类案件上如何协调三家金融法院的关系?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三家金融法院都有权管辖境外金融活动损害境内投资者的金融纠纷,由此可能产生管辖权争议,即三家金融法院有可能对同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自行选择确定;当事人同时向多家金融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多家金融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可以就个案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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