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法治热点

·不可卸载涉嫌侵权 非基本功能预置软件均可便捷卸载!

□ 新政解读□ 本报记者 刘欣“有些手机自带的软件没什么用处还占内存”“不能卸载真的好难受”……近年来,关于手机预置应用软件的问题...

□ 新政解读

□ 本报记者 刘欣

“有些手机自带的软件没什么用处还占内存”“不能卸载真的好难受”……

近年来,关于手机预置应用软件的问题一直层出不穷,其中无法卸载的问题更是饱受诟病,手机“难瘦”的同时人也“难受”,面临着消耗流量、泄露隐私、恶意扣费等潜在隐患。如今,这些问题有望破解。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通告》指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应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依据谁预置、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尊重并依法维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

不可卸载涉嫌侵权

预置应用软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使用新设备,但不可卸载,让人气得“牙痒痒”。那么,手机中到底为何会存在不可卸载应用软件?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认为,预置不可卸载应用软件,根本原因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通过预置不可卸载应用软件,可以实现“强买强卖”和捆绑销售,可以强行推送广告,可以过度获取个人信息。一些不可卸载的流氓应用软件,还可能存在植入病毒、发送诈骗短信等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告诉记者,一些生产企业还可以通过预装大量不可卸载应用软件,获得软件商先前承诺的推广营销费用和广告费用。

然而,这些行为明显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预置不可卸载应用软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预置应用软件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如果生产企业没有事先告知预置应用软件情况,尤其是没有告知预置了不可卸载的应用软件,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预装了不可卸载的应用软件,导致消费者被变相强迫使用,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刘权说,预置大量不可卸载应用软件,不仅会对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造成重大损害,而且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网络安全。

据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工信部出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对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分发应用软件等行为加强监管,明确了只有预置的“基本功能软件”才可设为不可卸载等管理要求。该文件自2017年7月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有效规范了终端预置应用软件行为,有力维护了用户合法权益。

近几年,随着应用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不断创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互联网应用,便利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可卸载”预置应用软件的定义和范围,压实终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预置应用软件全链条管理。因此,工信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了《通告》。

压缩不可卸载范围

《通告》要求,生产企业应确保移动智能终端中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预置应用软件均可卸载,并提供安全便捷的卸载方式供用户选择。基本功能软件限于以下范围:(一)操作系统基本组件:系统设置、文件管理;(二)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多媒体摄录;(三)基本通信应用:接打电话、收发短信、通讯录、浏览器;(四)应用软件下载通道:应用商店。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告》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按照“最小必要”原则,进一步明确每一类基本功能软件包含的具体应用软件类型,既充分保障用户能够正常使用终端产品,又最大限度地压缩不可卸载应用软件的范围,维护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记者注意到,《通告》指出,工信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加强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通告》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那么违反《通告》的行为,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赵精武认为,违反《通告》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

刘权说,违法预装应用软件,可能会受到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赵精武举例说,《通告》提及生产企业应完善移动智能终端权限管理机制,提升操作系统安全性,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预防在产品流通环节发生置换操作系统和安装应用软件的行为。如果预装行为违反该规定且涉及智能终端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则属于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1条规定的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等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相关移动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对生产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行政罚款。

修订配套标准规范

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应当把消费者的需求放到首位,既应满足消费者的正常功能使用,又不能给消费者带来其他负面影响和风险,更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音江说,“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可以预置一些必要的应用软件,但必须遵循依法合规、用户至上、安全便捷、最小必要的原则。确实需要预置的应用软件,应尽量做到可以自由卸载,为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最多只能有一个设置为不可卸载。”

陈音江认为,“生产企业还应该在产品说明书或相关介绍的显著位置标注预置应用软件的有关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全面了解预置软件的真实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刘权认为,生产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工信部、国家网信办应加强对预置应用软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如何进一步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赵精武建议,可以在《通告》的基础上由监管部门制定并定期更新应用软件预置行为的基本要求和必要范围等相关细则,进一步细化《通告》提及的“实现同一基本功能的预置应用软件”等具体内容,增强《通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公开手机生产企业预装软件不规范的举报热线,及时处理公民投诉和举报信息,依法处理违法生产企业,监管机构加大抽查力度,对投诉较多的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抽查。此外,可以推动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明确生产企业在预装软件时的安全保障义务。

据悉,工信部将加强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组织生产企业将《通告》各项要求及时落实到位,同步修订配套的标准规范,完善应用软件全链条监管体系,在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等环节共同发力,加强进网环节对预置应用软件的安全检测,持续强化应用软件管理,促进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