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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法院支持“三失”老人意定监护

法治日报讯 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王鹏 缪妍 孤寡老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谁来监护?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

法治日报讯 记者范天娇 通讯员王鹏 缪妍 孤寡老人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谁来监护?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支持“三失”老人(同时具有失亲、失能、失智情况)意定监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兰(化名)今年85岁,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两人未生育子女。为避免出现老无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兰与长期照顾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燕(化名)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协议载明:在人民法院宣告李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指定周燕为李兰监护人。

2021年8月,李兰经医院诊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生活无法自理。周燕2022年1月向庐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李兰的姐姐亦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弟弟在外省独居且行动不便,其再无其他亲属能够作为代理人出庭。鉴于李兰属“三失”老人的情况,庐阳法院指定李兰住所地社区居委会作为李兰的代理人出庭。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兰系阿尔兹海默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李兰与周燕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有效,周燕要求作为李兰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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