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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规范食品快速检测

本报北京1月29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市场监管部门、...

本报北京1月29日讯 记者万静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速检测的行为。

《意见》明确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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