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提到,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信息机构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为防止不诚信申请行为发生,《办法》规定信用主体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于信用主体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将受到以下严厉的惩戒: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